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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阳节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