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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74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812767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文 号 〔2023〕6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当事人:颐和银丰天元(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银丰),住 址:天津自贸试验区。 方海云,女,1977年10月出生,颐和银丰执行总裁,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对你们内幕交易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化学)股票一案违法 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们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要求听 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化工)系新疆中泰石化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石化)的控股子公司,中泰石化为新疆中泰(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泰化学系中泰集团控股的 上市公司。 2022年1月6日,中泰集团董事长及财务总监邀请中介机构代表到中泰集团 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