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关于对王洪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王洪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03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331830000 名 称 关于对王洪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7号 主 题 词 王洪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 (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 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 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