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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或公司)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 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 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 2022年累计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 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集 团作为中泰化学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 〔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关于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索 | 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