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 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 发生 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发生 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 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 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 〔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 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