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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玲、于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171 | 分 | 类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1711589269000 | | | | 名 | | 称 | 关于对张玲、于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文 | | 号 | 〔2024〕8号 题 | 主 | 词 |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 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 发生 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发生 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 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 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