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571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6169604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文 号 〔2024〕6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当事人:刘洪,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对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 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 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 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 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