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三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三次修订稿)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四名,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可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三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 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