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达: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 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 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15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 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