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络电子:顺络电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 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 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