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3月1日 关于对金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小红: 你作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你配偶肖菁于2024年2月26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8,850 元;2024年2月27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9,200元。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20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217800000 名 称 关于对金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