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 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