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东晶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002199ECEC(002199)2024-04-17 08:35

东晶电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浙 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 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