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科技: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