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包装: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 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 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 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