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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002234MINHE(002234)2023-10-27 10:21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1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