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发展战略管理工作, 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 集人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