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8月)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以下统称"报告义务 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