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RAAS China Limited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09 号 关于对 RAAS China Limited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 于 2023 年 6 月 6 日、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 RAAS China Limited 减持公司股份超过 1%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 年一季度报告》,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莱士公 司作为上海莱士原持股 5%以上股东,莱士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上海莱士股份比例由 10.42%下降至 3.55%。莱士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首次变动比例达到 5%后,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后继续通过司法 处置、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上海莱士股份,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期间累计变动比例为 6.87%。 莱士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2.1.3 条第一款、第 3.4.1 条第一款、第 3.4.2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