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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002252Shanghai RAAS(002252)2024-07-30 11:11

上海莱士 00225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 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程序和内部监 控程序。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专业资 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 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