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8月)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薪酬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安徽中电兴 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审核董事会成 员及公司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审核董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管人员 的薪酬政策及方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董事会成员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 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