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8月)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 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 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