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496 号 致: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19日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 片区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中电兴发 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