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2023 年 12 月)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部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 前审计、专门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决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并依照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 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