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 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