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印章管理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 确保公司印章安全、有效地使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合同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章;各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四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 印章申请部门:对印章的申请及使用负责。 (二) 公司印章主管部门:总裁办为公司用印主管部门,对公司印章使用进行合规指导。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由需刻印部门填写申请单,并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由申请 部门负责办理刻制,刻制印章应当到有经营印章刻制资质单位申请刻制。原有印章应及时缴销。未 经公司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第六条 部门印章不得使用公司全称。 第七条 申请刻制好的印章应在印章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