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本制度所指高管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