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 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受聘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至少全部符合以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