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 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踩峰女士、何素英女士、吴遵杰先生的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张踩峰女士、何素英女士、吴遵杰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 自查文件,2023 年度任职期间,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 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2024 年 4 月 25 日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