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并将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作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本 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 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及分公司、各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 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