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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002319Letong Chem(002319)2024-04-26 12:12

为了加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 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公司发展战 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 织或法人单位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项目、兼并、收购、项目资本增减、委托理财及 其他债权投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 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决定对外投资的职权如下: 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