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确保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地归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 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1、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中心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