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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002319Letong Chem(002319)2024-04-26 12:12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珠海市乐通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 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