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 是指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