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关于对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002327Fuanna(002327)2023-11-15 10:34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047 号 关于对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1 栋; 林国芳,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龚 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 安娜")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富安娜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国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的规定,对富安娜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2 — 富安娜董事会秘书龚芸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4.2 条的规定,对富安娜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