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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002327Fuanna(002327)2023-12-26 11:51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 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 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负责各分、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 息披露联络人应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 | | | 第一章 | 总则 | 1 | | --- | --- | --- | | 第二章 | 重大信息的范围 | 2 | | 第三章 |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 6 | | 第四章 | 附则 | 7 |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