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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潜江 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 定,特决定设立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1/2 以上委员须为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