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法律意见书 1 嘉源(2024)-05-119 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 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