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宝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博爱星(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博爱星(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常宝钢 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回 购20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 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江苏博爱星(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宝钢管股 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并调整回购价 格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