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机: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 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公司 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