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由符合《证券法》 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 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