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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矿机: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 监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矿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 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 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