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人为二级律师(高级)。曾任职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经济律师事 务所。现任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潘平)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在 2023 年度勤勉地履 行了职责,独立、谨慎、认真地行使了公司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 况,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 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