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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002541HONGLU(002541)2024-03-29 11:56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 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安徽鸿路钢结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