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 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 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 资分为风险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 (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期货、 委托理财、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 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视同为风险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 股权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