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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2572SFY(002572)2024-09-13 11:19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索菲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涵涵律师、卢润姿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索菲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 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