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 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杨霞、于绍水律 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