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或"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 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