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东诚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 生,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烟 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