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诚药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烟台东诚药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二 ...